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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日照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调整!

发布时间:2019-01-16 11:06:50
核心提示:  日照信息港编辑中心获悉2018年12月29日,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转发〈省人力资源社

  日照信息港编辑中心获悉2018年12月29日,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下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1制定《通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项制度建立以来,在保障老年居民基本生活、助力扶贫脱困、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得到了群众的真心拥护。截至2018年12月底,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139万人,其中,领取待遇人数46万人,月人均待遇130元。同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时间不长,还存在着保障水平较低、待遇确定和正常调整机制尚未健全、缴费激励约束机制不强等问题。

  为建立激励约束有效、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018年11月2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鲁人社规〔2018〕17号),就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等6个方面问题,提出了我省的实施意见。其中,在对65岁及以上老年居民予以适当倾斜、提出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方案、设定参保缴费档次、实现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等4个方面,省里做出具体规定;在建立缴费年限养老金激励机制、完善缴费补贴调整机制这2个方面,省里未作出具体规定或仅规定了补贴标准的下限,各市可根据自身经济发展、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及财力等情况,进一步予以明确。

  2制定《通知》的主要法律和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鲁人社规〔2018〕17号)、《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日政发〔2014〕16号)。

  3《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缴费年限养老金激励办法。鼓励长缴多得,对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超过15年(不含补缴年限)的参保居民,每多缴1年,在领取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每月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2元。所需资金,按照《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日政发〔2014〕16号)中关于缴费补贴的相关规定执行。各区县对缴费超过15年的参保居民,可适当再予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区县政府承担。

  (二)规范缴费补贴标准。鼓励多缴多得,政府对参保居民缴费予以适当补贴。根据我市现行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符合100元缴费标准和选择3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40元;对选择500 -15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80元;对选择2000-50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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