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信息港资讯部获悉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需先通过配套交通设施的验收,否则不得投入使用。1月23日上午,日照市交警支队发布《日照市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实施办法》,并对这一要求进行了介绍。
在发布会上,日照市交警支队政委相玉杰介绍,随着日照市“一区三极六圈”城市化建设的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密集开工建设,但在整体规划建设过程中,一直未开展交通影响评价,部分在建、拟建、改建项目存在布局不合理,交通安全设施不配套的问题,导致通行效率降低,出行成本增加。
相玉杰说,目前,日照市机动车保有量已突破83万台,其中汽车保有量65万台,日均增加240余台,城市建成区道路通车里程910公里。由此引发的城市交通拥堵现象越来越严重,人、车、路结构性矛盾凸显。“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日照市交通可持续发展,有必要结合日照市实际,制定出台《日照市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实施办法》。”
而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就是通过分析评价建设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或者在实施过程中,新增的交通需求对周围交通环境产生影响的程度和范围。交警综合该地区的交通需求,提出再满足一定服务水平条件下的交通改善对策,使建设项目的交通设施配置与内外交通组织符合城市交通系统的规划和通行要求,缓解项目产生的交通量对周围道路交通的压力而进行的综合评价。
日照信息港相关讯息记者注意到,在《办法》中,主要明确了十个方面内容,其中一条明确规定了评审意见在项目用地范围内落实的事项,应当由建设单位落实。经批准的配套交通设施应当与规划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时进行规划条件核实及竣工验收,同时投入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配套交通设施进行验收。未经验收的,不得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