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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日照市机动车保有量已突破83万台

发布时间:2019-01-24 11:04:16
核心提示:  日照信息港编辑中心获悉1月23日,日照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日照市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实施办法》新闻发布会,通报《日照市

  日照信息港编辑中心获悉1月23日,日照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日照市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实施办法》新闻发布会,通报《日照市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实施办法》的出台背景、意义、主要内容等情况。据了解,《日照市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8年12月12日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目前,全市机动车保有量已突破83万台,其中汽车保有量65万台,日均增加240余台,城市建成区道路通车里程910公里。由此引发的城市交通拥堵现象越来越严重,人、车、路结构性矛盾凸显。尤其近年来日照市城镇化程度不断加深,2018年,全市许可建设工程面积17.33平方千米,城市土地资源稀缺,建设项目容积率大幅提高,新建、改扩建项目对城市交通产生很大影响。

  关于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及日照市《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均有明确规定,但在评价内容上过于笼统,实际操作性不强。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全市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工作,有效促进城市建设与城市交通协调可持续发展,有必要结合日照市实际,制定出台《日照市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实施办法》。

  《办法》的制定出台,充分体现了市政府对城市发展编制、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对城市规划区内道路沿线重大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分析、评价及有关管理活动的高度重视。《办法》的实施,可以有效减少因土地开发和新建、改扩建项目给城市交通带来的不利影响,对解决城市拥堵问题,提高城市道路通行能力和保障交通安全,必将发挥巨大的促进作用,也是日照市城市建设与交通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里程碑。

  《办法》共二十六条,主要明确了以下十个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了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概念。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就是通过分析评价建设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或者在实施过程中,新增的交通需求对周围交通环境产生影响的程度和范围,综合该地区交通需求,提出在满足一定服务水平条件下的交通改善对策,使建设项目的交通设施配置与内外交通组织符合城市交通系统的规划和通行要求,减小项目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缓解项目产生的交通量对周围道路交通的压力而进行的综合评价。

  二是明确了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阶段应当进行交通影响分析的情形。明确规定建设容积率大于3.5的居住项目和容积率大于4.5的商业开发项目、用地性质变更、强制性控制指标修改、道路路网重大修改等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交通影响分析。同时还规定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阶段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交通影响分析。容积率高的项目、用地性质、强制性控制指标以及道路路网进行改变,必将对周边交通环境产生影响。因此,《办法》在确定应当进行交通影响分析的情形时,参考了与日照市建设规模相类似且施行有效的湖南省岳阳市的有关内容作了规定。

  三是明确规定了实施交通影响评价城市建设项目的范围。明确规定城市道路沿线的重大建设项目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1、计容建筑面积超过二万平方米的公共建设项目和商业服务业项目。2、城市交通设施建设项目。3、建筑规模小于第1项规定的标准,但需在城市主干道交叉口四周一百米范围内或者城市快速路两侧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的建设项目。4、前述项目的改建、扩建。5、其他对城市交通有严重影响以及交通敏感地段的建设项目。

  四是明确了交通影响评价编制和开展类比案例调查的情形。要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应当以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有关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等为依据。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应当符合国家、省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突出项目和区域交通的特殊性。明确《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含的文字说明和图纸两部分内容。编制公共建设项目和城市交通设施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应当进行类比案例的交通调查分析。

  五是明确了开展交通影响评价遵循的原则和建立评审专家库的制度。要求开展交通影响评价评审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根据有关的规范和标准,针对项目和区域交通的特殊性等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必要时,可以实地开展交通影响评价评审工作。要求第三方评审机构应当建立交通影响评价评审专家库和信息数据库,提高评审能力。

  六是明确了委托评审费用纳入财政预算进行保障。明确规定可以委托有关专业机构进行交通影响分析、交评报告审查的,有关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第三方评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建设单位任何费用。

  七是明确规定在主、次干道上的市政工程项目应当拟定交通组织方案。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本身的设计、施工要求拟定交通组织方案,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后,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八是明确规定了评审意见在项目用地范围内落实的事项,应当由建设单位落实。要求经批准的配套交通设施应当与规划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时进行规划条件核实及竣工验收,同时投入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配套交通设施进行验收。未经验收的,不得投入使用。

  九是明确了信息共享机制。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人民防空、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为编制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提供数据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十是明确了责任追究机制。明确了对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工作人员、建设单位、评审机构及专家的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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