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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印发《关于实行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19-03-26 14:38:42
核心提示:  日照信息港编辑中心获悉近日,日照市印发《关于实行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在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探索实行
   日照信息港编辑中心获悉近日,日照市印发《关于实行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在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探索实行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制度,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
  
  日照市紧紧围绕国家、省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系列决策部署,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在大力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的同时,积极稳妥推行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制度,切实规范各级行政机关政务公开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根据《指导意见》(试行),这九个方面的信息被纳入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公开后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过程性信息;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内部管理信息;需汇总、分析、加工或重新制作的政府信息;信访、举报或咨询类事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查阅的案卷材料;档案信息;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等。列入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的事项原则上不予公开,负面清单之外的事项应依法依规予以公开。
  
  日照信息港讯息《指导意见》(试行)要求,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要认真梳理、逐条列出本单位纳入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的事项,明确信息事项类别、信息事项内容和不予主动公开的法律政策依据,做到事项具体、界定明确、依据充分。各部门、各单位的政务公开负面清单要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发布,并进行动态调整,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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