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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日照4部门发文市区停车收费标准

发布时间:2018-04-26 17:12:33
核心提示:  日照信息港编辑中心获悉近日,日照市物价局、日照市公安局、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日照市交通运输局印发关于全面规范市区
  日照信息港编辑中心获悉近日,日照市物价局、日照市公安局、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日照市交通运输局印发关于全面规范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并公布市区停车场收费标准。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日照市物价局 日照市公安局 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日照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全面规范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价费发〔2018〕9号
  
  各区县物价局、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各有关单位:
  
  日照信息港据了解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市区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根据《省物价局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发改价格〔2015〕2975号文件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6〕25号)和《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日政发〔2011〕37号)等政策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理界定政府定价范围
  
  按照停车场投资资金来源、社会公益性质、自然垄断性质等,对下列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一)机场、码头、汽车站、火车站等配套停车场;
  
  (二)实行收费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
  
  (三)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设立的停车场;
  
  (四)具有垄断性质的专业停车场;
  
  (五)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点)等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配套停车场;
  
  (六)公立医疗、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机构、公益服务场所配套停车场和占用公共资源的停车场;
  
  (七)其他应当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
  
  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以外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确定收费标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停车设施,具体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
  
  二、积极推行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化收费政策
  
  (一)推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车服务差别收费,合理疏导停车供求矛盾。同一区域停车场,区分停车场所在位置、停车时段、车辆类型等,按照“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制定差别化服务收费标准。适当扩大路内、路外停车场之间的收费标准差距,引导更多使用路外停车设施。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采用计时收费方式(按小时、日、月)或计次收费方式,提倡采用计时收费方式。
  
  1.计时收费停车场(含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计费时段分为白天和夜间,白天和夜间分别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白天从7时(含)到19时(含),夜间从19时到次日7时。车辆停放跨时段的,白天和夜间分别累计计费。规定日最高限价的,不得超过规定的日最高收费标准。日以连续24小时计算。计时收费以1小时为基础计费单位,车辆停放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费。一个计费单位跨白天和夜间的,按照该计费单位超过百分之五十的时间所在计费时段收费标准计费。
  
  实行收费的道路停车泊位范围,按照住建、公安交警部门规定执行。本次道路停车泊位试行收费范围为临沂路以东、山东路以南、海曲路以北、青岛路以西区域内有关部门划定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道路停车泊位实行编号管理,无编号的道路停车泊位不得收费。
  
  交通事故和违章车辆停车场车辆停放按日收费,不足12小时按半日收费,超出12小时不满10日的按实际天数收费,超出10日的按10日收费。行政执法部门扣留的交通事故或违章车辆,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期限内,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由执法部门承担。因当事人个人原因超出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期限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2.计次收费停车场。为鼓励和引导停车场经营者采用计时收费方式收费,提高车位周转率,对计次收费停车场实行低收费标准政策。车辆单次停放不限定停放时间。
  
  3.停车场区域类别。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区域类别由有关部门根据城市道路路网分布、道路交通运行状况等情况确定,并适时进行调整。在停车场区域类别具体范围未划定前,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统一执行一类区域收费标准。
  
  (二)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和事业单位所属停车场,在工作时间内对前来单位办理事务的车辆,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工作时间以外具备对外开放条件的,鼓励其向社会免费开放,确需收费的,执行上述相应规定。
  
  公办医疗机构对就诊就医群众的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在院内停放的,凭当日就诊治疗凭证一律免费停放。
  
  (三)机场配套停车场、码头配套停车场、机械式立体停车场、专业立体停车楼等特殊停车场,市区以外的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点)停车场,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另行制定收费政策。
  
  (四)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收费前,经营者应当按照隶属关系携带停车场收费登记表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证明等材料,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请收费核准、公示等事宜,未经核准、公示不得收费。交通事故和违章车辆停车场经营者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与执法机关签订的扣押车辆停放服务合同或协议。
  
  三、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减免政策
  
  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对下列情况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进入停车场(含收费道路停车泊位)30分钟以内(含)的车辆;
  
  (二)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和其他执法车辆;
  
  (三)执行紧急任务的救护车、救灾抢险车;
  
  (四)残疾人专用车辆;
  
  (五)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和事业单位所属停车场在工作时间内对前来单位办理事务并能够提供相应凭证的车辆;
  
  (六)国家和省有其它明确规定的。
  
  四、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
  
  停车场经营者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显着位置设置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标明定价形式、计费方式、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免费对象、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实行统一颜色、统一尺寸、统一格式。
  
  五、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策,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等违法违规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六、其他事项
  
  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相关收费按《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4月30日。此前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日照市物价局
  
  日照市公安局
  
  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日照市交通运输局
  
  2018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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