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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财政3项奖补机制

发布时间:2019-09-27 11:34:07
核心提示:  日照信息港编辑部获悉自2019年起,山东省通过向各市征收主要污染物排放调节资金方式筹集资金,建立节能减排奖惩等机制。日照
  日照信息港编辑部获悉自2019年起,山东省通过向各市征收主要污染物排放调节资金方式筹集资金,建立节能减排奖惩等机制。日照市在落实省政策基础上,进一步强化考核,压实责任,将空气质量考核纵向延伸到乡镇,横向拓展到同比变化和质量现状;国控、省控断面水质量考核省级奖惩,全面兑现到对应区县(含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日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具体设立了1项调节资金,建立健全了3项奖惩补偿机制。
  
  一、设立主要污染物排放调节资金
  
  根据区县年度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4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按照每吨600元(其中,氨氮按照每百公斤600元)的标准向区县征收资金,设立主要污染物排放调节资金。
  
  二、建立节能减排奖惩机制
  
  主要污染物减排奖惩。根据各区县年度排放的4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建立主要污染物减排奖惩制度。对4项主要污染物年度减排任务全部完成的区县,按收取该区县调节资金总额的60%返还;在此基础上,对超额完成减排任务的区县,适当提高返还比例,4项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总量每超额完成1个百分点,返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以此类推,返还总额以收取该区县的调节资金总额为限;对4项主要污染物年度减排任务未全部完成的区县,适当降低返还比例,减排任务中有1项未完成的,返还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以此类推,返还比例最低为40%。
  
  排污强度(单位GDP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排名奖励。以省奖励资金为来源,对完成年度减排任务且排污强度较低的3个区县进行奖励,1—3名奖励资金数额按照3∶2∶1比例递减。
  
  节能奖惩。根据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和单位GDP能耗降幅及省对我市考核结果等对区县实施奖惩。对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等级且单位GDP能耗降幅超过全市平均降幅的区县,相应增加奖励资金数额。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区县相应扣减资金,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且单位GDP能耗不降反升的区县,相应增加扣减资金数额。
  
  三、完善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机制
  
  根据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平均浓度及其同比变化情况,对空气质量改善或恶化的区县,按季计算考核得分,全年测算应得或缴纳生态补偿资金。按照《日照市城市管理综合考核办法》乡镇(街道)分类考核,A、B、C三类考核对象得分为本类第1名的乡镇(街道),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得分为本类最后1名的乡镇(街道),分别上缴生态补偿金10万元。各区县及乡镇(街道)空气质量情况及考核情况以通报形式发送各区县,并在日照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上发布。
  
  四、建立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机制
  
  断面达标年度考核补偿。按照区县上缴调节资金、断面考核达标比例,测算分配断面水质达标基本补偿资金。按照《山东省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中规定的断面达标基本补偿资金1600万元为全市考核断面达标基本补偿基数,按照考核区县上缴主要污染物排放调节资金比例确定其基本补偿基数,结合年度水质考核目标完成情况确定区县基本补偿资金。
  
  断面水质变化月份考核奖惩。对各区县市级考核断面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氟化物等4项指标月浓度同比平均变化进行月度考核。同比改善的根据指标改善率等获得补偿资金;考核不达标且恶化的缴纳赔偿资金。
  
  属地奖惩。国控、省控断面水质变化奖惩及跨市饮用水源地出境断面水质管控补偿(赔偿),以省金额为准,由断面或饮用水源地对应区县获得(缴纳);市级考核断面上下游责任参照《山东省地表水跨界断面生态补偿评判技术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判定。考核年和上年度任何一个月出现无监测数据或断流的,该月不计算该项考核。
  
  强化资金使用管理,对返还和奖补资金,区县可打破各项资金的具体使用方向,统筹用于辖区内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及信息化监控设施、执法能力建设等。主要污染物排放调节资金返还和奖励各区县后,其余资金统筹用于支持开展跨流域跨区县重大环境治理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环境保护项目。各级全面加强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真正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日照信息港讯息汇总为切实保障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组织实施,市财政、生态环境、发展改革等部门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同时,各级把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重要抓手,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严格组织实施,全力推动日照“生态立市”战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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