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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男子私自开采矿石资源牟利,销售额高达28万,法院这样判

发布时间:2021-12-20 15:41:30
核心提示: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彭某某非法采矿一案公开开庭审理。该案由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高益民担任审判长及承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彭某某非法采矿一案公开开庭审理。该案由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高益民担任审判长及承办法官,经合议庭审理后,当庭作出终审判决。彭某某在负责五莲县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中的李驼路支线工程过程中,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明知开采出来的矿石不能私自出售,而擅自将修路挖山过程中开采出来的青石、黄石等矿产资源对外销售牟利,销售额共计28万余元。
  非法采矿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案发后,彭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二审审理期间,彭某某还自行出资,在涉案道路两侧从事道路绿化、平整回填等工程,并当庭认罪悔罪。
  法院认为,上诉人彭某某在没有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为谋取利益,将修路过程中开采的矿石私自售卖,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其具有自首、全部退赃退赔、系初犯等量刑情节,并在二审审理期间积极修复环境,确有悔改表现,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等相关规定,彭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免予刑事处罚。
  延伸阅读:非法采矿罪是矿业领域中最常见的一种犯罪,刑法中规定了五种非法采矿的情形,实践中最常见的是“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这一种情形。从司法判例来看,非法采矿案件大多是个人犯罪,矿业公司涉嫌非法采矿罪的相对较少。而矿业公司涉嫌非法采矿的情况,大多为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或矿种开采,与个人犯罪中的无证开采、盗采有所不同。因此,在这种司法现实下,无论是矿山企业,还是个人,一定要严格遵守矿产资源开采的相关规定,增强合规意识,规范开采活动,尽量杜绝违规操作,避免触碰刑法的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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